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
辦法依據
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」第 9 條公告場所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,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,執行管理維護。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,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。專責人員之設置、資格、訓練、合格證書之取得、撤銷、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訓練內容
各科目之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,60 分為及格,各科目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者,方認定為訓練及格。類型 | 測驗科目 | 測驗科目涵蓋之課程 |
學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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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法規
與實務 |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概論 |
室內空氣品質與管理概論 | ||
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制度與建立 | ||
室內空氣品質查核檢測及改
善管理與控制技術 | 室內空氣品質之檢驗測定 | |
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-(I)室內裝修與通風系統改善及更新 | ||
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-(II)污染來源控制及清淨設備之應用 | ||
室內空氣品質改善管理與控制技術-(III)生物性氣膠管理與控制技術 | ||
術科 |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|